河北省黑龍江商會員
發布日期:2016-03-20 發布者:admin 瀏覽次數:
河北省黑龍江商會員
第四條 凡是黑龍江籍的,含黑龍江省轄各縣、區、市個體經營戶在河北經營的,承認商會章程,履行會員義務的,均可申請入會,經商會理事會批準,成為商會團體或個人會員,個體經商者也可申請入會。
第五條 申請加入商會團體或個人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一、擁護商會的章程。
二、有加入商會的意愿。
三、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民營企業或個體經營者。
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:
一、提交入會申請書。
二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。
三、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送會員證或卡。
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一、在商會內有平等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。
二、對商會領導人、工作人員及其工作有權提出批評、建議與監察。 三、參加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,享有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。 四、享有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、信息等資料。
五、有自愿入會退會的自由。
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,執行商會有關決議,維護商會的信譽和利益。
二、積極參加商會活動,并按商會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間向商會提供有關信息、資料。
三、會員不組織、不參加有損于政府和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。 四、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和拒不執行商會決議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一條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,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能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二、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三、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。
四、決定終止事宜。
五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,須有2/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,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社團辦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一、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。
二、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。
三、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。
四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。
五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。
六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。 七、決定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。
八、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。
九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。
十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必須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十八條 商會的會長、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、政治素質好。
二、在商會領域有較大影響。
三、會長、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。
四、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。
五、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。
第十九條 商會會長、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社團辦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條 商會會長、副會長任期四年。會長、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,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經社團辦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一條 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,商會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二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召開和主持會長辦公會、理事會。
二、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。
三、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三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。 二、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。
三、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。
四、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。 五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二十四條 商會經費來源:
一、會費。
二、捐贈。
三、有償服務收入: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創辦經濟實體企業利潤收入依法納稅。
四、利息。
五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五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二十六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二十七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 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二十八條 商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,會計不得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二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,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三十條 商會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辦的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一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二條 商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